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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擅自购物 谁该负责

2000-06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岳善勇 杨君

今年春节刚过,家住河南郑州年仅8岁的宋家孪生兄弟趁父母上班,拿了家中现金,先后4次到离家不远的郑州鑫新商场购买了4辆四驱车和一把玩具手枪,价值293元。事后,孩子害怕家长不允,就将玩具分别寄放在邻家小朋友和商场处。几日后,宋父得知此事,急带两孩子去商场退货。商场不允,引发纠纷,诉诸公堂。

宋父愤称,商场明知我的儿子是未成年人,监护人又不在场,还几次卖给他们价格昂贵物品,甚至允许寄存,试问商家有何职业道德?

商家喊冤:孩子们4次购买了293元的东西,不算贵重,并且是玩具。再者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什么年龄的孩子能买什么样的商品。

法官认定,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,是无效民事行为,因此原、被告双方买卖行为无效。商家有责任询问消费者的年龄而未询问,监护人也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,因此双方均有过错。原、被告达成协议,原告不再将商品退还被告,被告则返还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半。

案虽已结,议论未止。法律界人士提出,如果宋家兄弟年满10岁,此买卖是否还无效?须知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但是法律却对哪些是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没有明确规定。商界人士认为,即使你问了小顾客的年龄和钱的来历,他又会如实相告吗?商家到底该怎么办?同时,同时,家长们也叫苦不迭:你不可能将孩子的一举一动都置于自己的监控之下。

(《中国质量报》2000.6.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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